個體戶核定征收9萬免征所得稅的政策解析
近年來,隨著國家對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持續加碼,"個體戶核定征收9萬免征所得稅"的說法在創業者群體中廣為流傳,但這一說法是否準確?其背后涉及哪些稅收政策?本文將從稅收法規、核定征收原理、實操案例等多個維度進行深入剖析。
核定征收的基本概念與政策背景
核定征收是稅務機關針對賬簿設置不健全、難以準確核算成本的納稅人采取的特殊征管方式,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對月銷售額(營業額)不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核定其應納稅額,2025年最新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起征點已提高至月銷售額10萬元(季度30萬元),但需注意這與所得稅免征額存在本質區別。
核定征收的核心在于"雙定"制度:即定期(通常為1年)和定額(核定月銷售額),當實際經營額低于核定銷售額時按核定額計稅,超過時則需按實際申報,這種征收方式簡化了稅收征管,但也導致部分納稅人產生"9萬免征所得稅"的誤解。
增值稅與所得稅的免征政策辨析
在稅收實務中,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免征政策存在本質區別:
-
增值稅層面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號,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季度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這一政策適用于包括個體戶在內的所有小規模納稅人。 -
個人所得稅層面
根據《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6號),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但現行政策中并無"月銷售額9萬免征所得稅"的明文規定。
"9萬免征"說法的來源與誤區
該說法的產生源于對政策的混淆解讀:
- 部分地區稅務機關在核定征收時,會將增值稅起征點與所得稅征收標準關聯考慮
- 某些園區招商時存在夸大稅收優惠的情況
- 自媒體對政策的片面解讀傳播
實際征管中,個體戶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 = 收入總額 × 應稅所得率(行業核定率)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
以服務業為例(應稅所得率10%):
月收入9萬時:
應納稅所得額 = 90,000 × 10% = 9,000元
應納稅額 = 9,000 × 5% - 0 = 450元
可見即使月銷售額9萬元,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可享受減半優惠后為225元。
不同地區的政策執行差異
由于稅收征管存在一定自由裁量權,各地執行標準存在差異:
-
發達地區
北京、上海等地嚴格執行國家統一政策,未額外設置所得稅免征額度 -
中西部園區
部分開發區為招商引資,可能通過財政返還等方式變相實現"免征"效果 -
特殊行業優惠
如海南自貿港對旅游業個體戶的特殊政策
納稅人需特別注意:地方性優惠政策必須有正式文件支撐,口頭承諾不具法律效力。
合規稅務籌劃的正確路徑
針對個體戶的合法節稅建議:
- 準確適用稅收優惠
- 季度銷售額控制在30萬以內享受增值稅免征
- 年應納稅所得額控制在100萬以內享受減半優惠
-
成本費用憑證管理
即使采用核定征收,也應妥善保管成本票據,防范稅務稽查風險 -
經營模式優化
- 合理拆分業務主體
- 選擇適用較低應稅所得率的行業
- 利用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
- 征收方式選擇
當實際利潤率低于核定應稅所得率時,可申請轉為查賬征收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
杭州某餐飲個體戶,核定月銷售額8萬元
- 增值稅:免征
- 個人所得稅:8萬×7%(餐飲業應稅所得率)=5,600元
5,600×10%-150=410元(減半后205元)
案例2:
成都某技術服務個體戶,實際月收入12萬元
- 增值稅:12萬×1%=1,200元
- 個人所得稅:12萬×10%(服務業)=12,000元
12,000×20%-1,050=1,350元(減半后675元)
風險提示與合規建議
-
虛開發票風險
切忌為"沖抵成本"購買虛開發票 -
過度籌劃風險
業務拆分需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
政策變動風險
關注2025年可能出臺的新政策 -
申報義務
即使未達起征點,仍需按期進行納稅申報
建議納稅人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通過電子稅務局完成以下操作:
- 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
- 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預繳申報
- 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完成匯算清繳
未來政策趨勢展望
結合近年政策走向,預計將呈現以下趨勢: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優惠持續
- 所得稅優惠力度可能加大
- 稅收監管手段智能化
- 區域政策差異化加劇
建議個體戶經營者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定期進行稅務健康檢查,在合規經營的基礎上充分享受政策紅利。

專業稅籌師定制稅務籌劃方案!
復制微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