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手續費返還要繳增值稅?會計別踩坑!手把手教你賬務處理全流程
年初,某公司會計小李興沖沖地將2.8萬元個稅手續費返還入賬,卻在稅務自查中被要求補繳增值稅及滯納金,這張來自稅務局的“紅包”,竟藏著意想不到的稅務陷阱。
“稅務局發紅包了!” 每年3月30日前,財務部總能收到一筆來自稅務局的款項——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手續費返還,這筆錢是稅務局對咱企業財務人員辛勤工作的一種“獎勵”,堪稱隱藏福利。
但很多老會計都忽略了關鍵一步:這筆“獎勵”是要交增值稅的! 處理不當,輕則補稅罰款,重則影響納稅信用,今天咱們就掰開揉碎了講清楚,這個“甜蜜的煩惱”到底怎么處理才穩妥。
稅務局為啥給咱“發錢”?政策依據是啥?
這錢可不是白拿的!核心依據就兩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白紙黑字寫著呢,對扣繳義務人(就是咱企業)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這是法定的“跑腿費”。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19〕11號):這個文件更詳細,規定了申請比例(就是那個2%)、申請時間(每年3月31日前!過期不候!)、申請流程和用途(得用在提升辦稅能力、獎勵相關人員上)。
簡單說:你幫稅務局收了個稅,稅務局按收上來的錢給你2%作為辛苦費。 這錢是合法合規應得的,放心拿!
最大的坑:這筆“辛苦費”要交增值稅嗎?

答案是:絕大多數情況下,要交!而且爭議還不小。
為啥這么說?核心在于稅務局怎么看這筆錢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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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的主流觀點(也是實踐中普遍執行的觀點):
- 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這個行為,被看作是向稅務局提供了一項“經紀代理服務”。
- 你想想,經紀代理服務是干嘛的?撮合交易、代辦手續收傭金嘛,咱幫稅務局把稅款從員工口袋里“撮合”到國庫里,收點手續費,這不就是典型的經紀代理服務嗎?
-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營改增的綱領性文件),經紀代理服務屬于“現代服務”下的“商務輔助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是6%(一般納稅人)或3%(小規模納稅人,目前1%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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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困惑點:
- “強制”還是“自愿”? 代扣個稅是法定義務啊!不是我主動想干的“業務”,這也能算“服務”?
- “對象”是誰? 我服務的是稅務局?還是我的員工?感覺有點亂。
- “對價”明確嗎? 手續費是國家法律規定的,不是我和稅務局討價還價來的。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 雖然理論上存在爭議,但目前全國稅務機關普遍要求對這筆手續費返還征收增值稅,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對此問題的答復也明確指向需要繳納增值稅(經紀代理服務),不交?等著稅務稽查時補稅加罰款吧!
劃重點!): 為了規避風險,企業財務人員應默認收到的個稅手續費返還需要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并在賬務處理中準確體現。
關鍵實操: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怎么算稅?
知道了要交稅,那具體怎么算呢?得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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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公司是一般納稅人
- 稅率: 6% (經紀代理服務適用稅率)
- 計算公式: *應繳增值稅 = 實際到賬的手續費金額 / (1 + 6%) 6%**
- 為啥這么算? 因為稅務局返給你的錢,是含稅價!里面包含了你要交的那部分增值稅,得先把它還原成不含稅的“服務收入”,再乘以稅率算出該交的稅。
- 舉個栗子??: 暢捷公司(一般納稅人)2024年4月收到稅務局返還的2023年度個稅手續費 21,200元。
- 不含稅服務收入 = 21,200元 / (1 + 6%) = 20,000元
- 應繳增值稅額 = 20,000元 * 6% = 1,200元
- 相當于,稅務局給的21,200元里,20,000元是你真正賺的“服務費”,1,200元是你要代交給國家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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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
- 征收率: 正常情況下是3%,但注意階段性優惠政策(比如2023年至2027年底,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具體以當年最新政策為準)。
- 計算公式(假設當前按1%優惠): *應繳增值稅 = 實際到賬的手續費金額 / (1 + 1%) 1%**
- 舉個栗子??: 小微公司(小規模納稅人,享受1%優惠)2024年4月收到手續費 10,100元。
- 不含稅服務收入 = 10,100元 / (1 + 1%) = 10,000元
- 應繳增值稅額 = 10,000元 * 1% = 100元
最全賬務處理:會計分錄怎么做?(含增值稅)
理論懂了,稅也會算了,重頭戲來了——怎么記賬? 這里給出完整的分錄流程(假設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第一步:收到稅務局返還的錢(假設金額為21,200元,一般納稅人)
借:銀行存款 21,200.00 貸:其他收益 / 營業外收入 20,000.00 // 這是不含稅的“服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200.00 // 這就是算出來要交的增值稅
- 為什么貸方用“其他收益”或“營業外收入”?
- 其他收益: 這是新收入準則下更常用的科目,反映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但不宜計入營業收入的政府補助、個稅手續費返還等。推薦使用。
- 營業外收入: 舊準則常用,也能說得通(非經常性利得),但不如“其他收益”貼切,如果公司制度允許,也可用。
- 千萬避免用“其他應付款”或掛往來! 這錢是收入,不是欠誰的。
第二步:下個月申報期,實際繳納這筆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200.00 // 把負債清掉 貸:銀行存款 1,200.00
第三步(可選但重要):如果公司決定把這筆錢獎勵給辦稅人員
假設暢捷公司決定拿出12,000元(含稅)獎勵財務部的小王團隊。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獎金 12,000.00 // 計入員工薪酬,要合并交個稅! 貸:銀行存款 12,000.00
- 關鍵提醒: 這筆獎勵屬于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需要并入當月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別光顧著發錢忘了扣稅,那又是新的風險點。
老會計也常犯的錯 & 重要風險提示
- 徹底忽略增值稅: 這是最常見、最危險的錯誤!直接按到手金額21,200元全額計入“其他收益”或“營業外收入”,完全沒提增值稅,后果:少繳增值稅,面臨補稅、滯納金(每天萬分之五!)和罰款(0.5倍到5倍!)。
- 科目用錯成“其他應付款”: 把這筆錢當作代收代付性質,掛在“其他應付款”,這完全扭曲了業務實質!稅務局查賬一眼就能看出來問題,會要求你調整并補稅。
- 獎勵員工時忘了代扣個稅: 把手續費返還當成“福利”發給員工,沒有按規定并入工資薪金計算代扣個稅,這會導致員工少繳個稅,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同樣有被處罰的風險。
- 混淆收入類型: 錯誤地計入“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雖然也是收入類科目,但個稅手續費返還不屬于企業的主營或常規其他業務,放在“其他收益”或“營業外收入”更準確。
- 未按規定用途使用: 財行[2019]11號文明確規定了這筆錢的用途(提升辦稅能力、獎勵相關人員),雖然稅務稽查直接查資金具體去向的難度較大,但如果被關注到資金流向異常且無法合理解釋,也可能產生風險。建議內部做好資金使用的審批記錄。
給財務人員的實用工具包(快速自查)
拿到個稅手續費返還時,問自己這幾個問題,搞定90%的問題:
- 到賬金額是多少?
[ ] 元
- 公司納稅人身份?
[ ] 一般納稅人 (6%)
/[ ] 小規模納稅人 (目前1%)
- 要交多少增值稅?
- 一般納稅人:
到賬金額 / 1.06 * 0.06 = [ ] 元
- 小規模(1%):
到賬金額 / 1.01 * 0.01 = [ ] 元
- 一般納稅人:
- 不含稅收入是多少?
- 一般納稅人:
到賬金額 / 1.06 = [ ] 元
- 小規模(1%):
到賬金額 / 1.01 = [ ] 元
- 一般納稅人:
- 記賬分錄做對了嗎?
- 借:銀行存款
[到賬金額]
- 貸:其他收益/營業外收入
[不含稅收入]
-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增值稅額]
- 借:銀行存款
- 打算獎勵員工嗎?
[ ] 是
/[ ] 否
- 是”:必須并入員工當月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 錢用對地方了嗎? 主要用于辦稅相關支出和人員獎勵,保留好內部審批單據備查。
這看似簡單的“手續費返還”,背后是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多重交織。 對財務人而言,每一次入賬都藏著稅務稽查的顯微鏡,與其在年底自查時匆忙翻憑證,不如在收到這筆錢的第一時間就厘清:銀行流水增加的數字里,有多少屬于企業收益,有多少是待繳稅款。
真正專業的財稅人,總能把政策文件里的灰色地帶,變成賬本上涇渭分明的黑白分明,當那筆增值稅款準時劃入國庫時,你收獲的不只是合規的安心,更是數字背后不容置疑的專業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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