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返還的錢,到手還要再交一次增值稅?會計別懵,看完就懂!
“哎呀,王會計,咱們剛收到稅務局退回來的那筆軟件企業即征即退的增值稅,這錢算不算收入啊?要不要再交一遍增值稅?”一大早,銷售部的小李就拿著銀行回單沖進財務室,一臉疑惑。
王會計放下茶杯,笑了笑:“這問題問得好啊!很多老板和會計都在這上面栽過跟頭。增值稅返還到底要不要再交稅,關鍵得看這錢‘打哪兒來’、‘為啥給’! 可不是所有‘退’回來的錢都一個待遇。”
今天咱們就掰開了揉碎了,把這“稅上稅”的問題徹底講清楚,讓你心里明明白白!
先搞懂:增值稅返還到底有哪幾種“玩法”?
別一聽“返還”就以為都一樣,這里面門道可多了,常見的主要是這三大類:
- 即征即退: 最常見的就是軟件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等,比如你公司賣自產的軟件產品,按13%交了增值稅,但國家為了鼓勵你,允許你按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當場就申請退回來,這錢本質是你多交的那部分稅款。
- 先征后退: 這個和即征即退有點像,但手續上可能沒那么快,需要走個流程審批后才能退,比如某些宣傳文化單位、特定出版物等享受的政策,核心也是把多征的稅退給你。
- 財政返還/獎勵: 這個就完全不一樣了!很多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會出臺一些“優惠”,比如你跟當地政府簽了個協議,承諾投資多少、創造多少就業和稅收,政府就按你實際繳納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比如50%),以“產業發展資金”、“獎勵資金”等名義返還給你公司,這錢不是稅務局退的,是財政局(或類似部門)給的,來源是你交的稅里屬于地方的那塊蛋糕切了一點給你。
靈魂拷問:到底要不要再交增值稅?分情況!
最核心的答案來了!記住這個關鍵點:判斷要不要再交增值稅,核心是看這筆“返還”本身是不是構成了你的“銷售額”或者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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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1: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錢 - **不用交增值稅!**
* **為啥?** 國家政策白紙黑字寫著呢!最明確的依據是《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關鍵是,這個文件沒說退回來的錢還要再交增值稅!** * **核心邏輯:** 這筆錢**本質上是你多交的稅款**,國家根據優惠政策還給你的,它**不是你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取得的收入**!增值稅的征稅對象是“增值額”和“流轉環節”,退稅款本身**不產生新的增值或新的流轉環節**,就像你多付了水電費,供電局退給你,你總不能說這退回來的水電費是“收入”要交稅吧?道理類似。 * **會計處理:** 這筆退稅款,通常計入你當期的“其他收益”或沖減“稅金及附加”科目(具體看企業會計準則應用),**不會計入“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這種明顯屬于增值稅計稅依據的科目**,在申報增值稅時,**它不需要填到你的銷售額(銷項稅額)里**,自然就不用為它再交增值稅了。 -
情況2:地方政府給的財政返還/獎勵 - **大概率不用交增值稅!**
* **為啥是“大概率”?** 這個情況稍微復雜一點點,但**目前主流觀點和實際操作中,普遍認為不需要交增值稅**,原因如下: * **不符合增值稅應稅收入定義:** 政府給你的這筆錢,**不是因為**你賣東西給他或者提供了應稅服務,它通常是基于你履行了投資協議、創造了稅收和就業等條件,政府給予的一種**獎勵或補貼**,這跟正常的買賣交易完全是兩碼事。 * **政策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政府獎勵**既不是價款,也不是價外費用**,國家稅務總局的口徑也傾向于不征稅,很多地方稅務局在解答類似問題時明確,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除明確規定征稅的),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 * **錢的來源性質:** 這筆錢是政府**動用財政資金**支付的,屬于財政性資金,除非有**特別明確的文件規定**這種財政返還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目前幾乎沒有),否則默認不在增值稅征稅范圍內。 * **重要提醒:** 雖然增值稅不用交,但這筆錢**通常需要并入企業利潤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除非符合財稅[2011]70號文規定的不征稅收入條件(專款專用、有管理辦法、單獨核算等),這跟增值稅是兩回事!
實戰舉例:一看就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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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A (即征即退): 某軟件公司銷售自產軟件,本月產生銷項稅13萬,進項稅5萬,應交增值稅8萬,根據政策,稅負超過3%的部分可退,假設其軟件銷售額是100萬,3%稅負是3萬,那么可退稅額=8萬 - 3萬 = 5萬。
- 問題: 這退回來的5萬要交增值稅嗎?
- 答案: 不需要! 這5萬是稅務局把你多交的稅退給你了,入賬計入“其他收益”5萬,申報增值稅時,銷售額還是100萬,銷項13萬,進項5萬,實際繳納3萬(或體現為退稅5萬),跟這5萬退稅款本身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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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B (財政返還): 某制造企業在工業園區投資建廠,與當地政府簽訂協議,協議約定,企業投產后前三年,政府按其繳納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假設中央和地方5:5分成)的40%給予獎勵,某月該企業繳納增值稅100萬(其中50萬歸中央,50萬歸地方)。
- 問題: 政府根據協議,通過財政局撥付給該企業獎勵款 = 50萬(地方留成) * 40% = 20萬,這20萬要交增值稅嗎?
- 答案: 大概率不需要! 這20萬是政府履行招商協議給予的財政獎勵,不是企業銷售商品/服務取得的收入,入賬計入“其他收益”或“營業外收入”20萬。不需要在增值稅申報表上把這20萬作為銷售額申報納稅,但這20萬很可能需要并入利潤總額交企業所得稅。
會計最容易踩的坑 & 特別提醒
- 別把“返還性質”搞混! 這是最大的坑!一定要睜大眼睛看清楚銀行回單上的摘要、付款方名稱、以及對應的政策文件或協議!是稅務局退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還是財政局/管委會/政府平臺公司打的款(財政返還)?性質不同,稅務處理天差地別!
- 增值稅 vs 企業所得稅,傻傻分不清? 千萬記住!我們上面討論的都是要不要再交一次增值稅!即征即退和財政返還的錢,雖然增值稅可能不交,但幾乎都要交企業所得稅(除非財政返還符合特定不征稅收入條件)!別以為增值稅不交就萬事大吉了,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上別忘了它!
- 入賬科目要謹慎! 即征即退的款,老老實實進“其他收益”(新準則)或“營業外收入”(老準則),財政返還的錢,也通常進“其他收益”或“營業外收入”。絕對不能稀里糊涂地沖減“主營業務收入”或者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否則就可能錯誤地多交了增值稅!
- 地方土政策要留神! 雖然全國層面看,財政返還一般不征增值稅,但極個別地方可能會有特殊執行口徑(盡管可能性很小),最保險的做法是,收到這類財政返還時,主動跟你的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認一下,拿到明確答復,特別是金額巨大的時候,別怕麻煩!
- 與“進項稅抵扣”無關! 我們討論的是返還的錢本身要不要交稅,這跟你采購時取得的進項稅能不能抵扣,是完全不相關的兩個問題,別攪和在一起。
一句話搞定
稅務局給你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錢,是把你多交的稅還給你,不用再交增值稅!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給你的“財政返還/獎勵”的錢,是因為你投資、納稅、帶動就業給的獎勵,不是買賣收入,通常也不需要交增值稅!這兩筆錢(除非財政返還符合嚴格的不征稅收入條件),基本都要老老實實并入利潤交企業所得稅!
下次再收到“退稅”或者“返款”,第一件事就是拿起你的電話、銀行回單和協議,搞清楚這錢姓甚名誰,從哪來,為什么來?搞清楚了性質,該不該再交增值稅,你心里自然就有譜了!別再為“稅上稅”的問題頭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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