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模式下虛開發票不認定為偷稅的典型爭議解析

案例背景與政策沿革

近年來,隨著稅收征管改革的深入推進,核定征收領域頻現"虛開發票卻未被定性偷稅"的爭議案件,某市稅務機關2022年辦理的江蘇某制造企業涉稅案即為典型:該企業通過關聯交易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200萬元,但最終僅被追繳稅款并加收滯納金,未予行政處罰,這種處理結果引發業界對《稅收征管法》第35條與第63條適用邊界的深度思考。

我國現行稅收政策框架下,核定征收制度主要適用于賬簿設置不全、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等六類法定情形,與查賬征收相比,核定程序賦予稅務機關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但正是這種裁量空間的彈性,導致實務中對"虛開發票"與"偷稅行為"的認定常生歧義。

典型案例實證分析

在江蘇某制造企業案中,稅務稽查人員發現三個關鍵事實:一是企業確實存在虛構交易開具發票行為;二是開票金額未超出核定征收的應稅所得率范圍;三是資金回流證據鏈條不完整,基于《稅收征管法》第35條,稅務機關最終認定該企業屬于"計稅依據明顯偏低",按核定利潤率調整應納稅額,但未援引第63條偷稅條款。

該案核心爭議點在于:當納稅人已處于核定征收狀態時,虛開發票行為是否必然構成偷稅,從法律要件分析,偷稅行為需同時具備主觀故意、虛假申報、造成稅款損失三要素,而本案中,由于核定征收本身已否定納稅人申報數據的真實性,稅務機關難以證明納稅人存在"虛假申報"的故意。

法理依據深度解讀

《稅收征管法》第35條明確規定,納稅人具有六種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其中第五款"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情形,與第63條偷稅條款存在競合關系,但最高法司法解釋明確指出,核定征收情形下不應直接推定納稅人具有偷稅故意。

核定征收模式下虛開發票不認定為偷稅的典型爭議解析 核定征收虛開發票不認定為偷稅案例 第1張

從法理邏輯看,核定征收制度本身即是對納稅人真實納稅能力的法律推定,當稅務機關啟動核定程序時,實質上是承認納稅人無法提供準確計稅依據,這種制度設計導致在后續查處虛開發票行為時,難以滿足偷稅認定中"虛假申報"的構成要件。

實務風險防范要點

  1. 證據鏈條完整性要求
    在核定征收案件中,稅務機關若主張偷稅定性,必須獲取完整的資金回流證據,如上述案例中,由于缺乏完整的資金軌跡證明,無法形成虛開發票與偷逃稅款之間的因果鏈條。

  2. 政策適用準確性把握
    納稅人應當準確理解不同征收方式的適用條件,如某商貿企業錯誤選擇核定征收,后被稽查發現其實際具備查賬條件,最終被追征五年稅款并處罰款。

  3. 法律救濟程序運用
    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階段即應聘請專業機構進行風險評估,如浙江某餐飲企業通過聽證程序成功將擬定的偷稅處罰改為稅款追征,避免百萬元級罰款。

征管改革趨勢研判

金稅四期系統的上線顯著提升了虛開發票的識別能力,2025年稅收大數據分析顯示,針對核定征收納稅人的風險掃描頻次同比增加300%,但值得注意的是,智能征管系統對"善意取得虛開發票"的識別準確率已達78%,這將實質性改變傳統案件的審理邏輯。

未來稅收立法可能對核定征收制度進行結構性調整,財政部2025年征求意見稿提出建立"核定征收負面清單",擬將年銷售額500萬元以上納稅人排除在核定范圍之外,這種改革動向提示市場主體必須加快財稅合規化進程。

企業合規建設路徑

構建三級發票風險管理體系已成當務之急:
一級防控:建立供應商資質動態評估機制,對合作方實施稅務信用分級管理;
二級監控:運用區塊鏈技術實現進項發票全生命周期追蹤;
三級審計:引入第三方稅務鑒證服務,定期開展發票專項審計。

在稅收爭議解決層面,建議企業建立"三步應對機制":收到稽查通知后24小時內啟動應急響應,72小時內完成初步證據梳理,15日內形成完整應對方案,某上市公司運用該機制,成功將虛開發票涉及金額從稽查部門初核的8000萬元降至最終認定的1200萬元。

本文揭示的稅收治理規律表明,在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大背景下,市場主體唯有將稅務合規融入發展戰略,方能在日益復雜的監管環境中行穩致遠,稅收法治化進程既是對違法行為的強力震懾,也為誠信納稅人提供了更明晰的發展預期。

核定征收模式下虛開發票不認定為偷稅的典型爭議解析 核定征收虛開發票不認定為偷稅案例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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